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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引发的社会风云-读《“醉驾入刑”专家谈》后感

作者:人大分社 杨柳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将构成应“处以拘役,并处罚金”的危险驾驶罪。对于经常修订刑法的立法机关而言,“醉驾入刑”只不过是其众多修正案中新增的又一个条款而已。与刑法数百个其他罪名相比,危险驾驶罪只能算是小巫见大巫,其可判处的刑罚也属于最低的轻刑范畴。但尽管如此,“醉驾入刑”将醉驾行为从一般违法升格为“犯罪”,却给社会带来了着实不小的震撼和反响,对此惯于酒驾者开始感到胆战心惊,媒体对“醉驾入刑”者竞相报道,法学家们也忙于争论立法的得失,而社会公众则一边拍手称快一边看热闹。赵秉志主编的《“醉驾入刑”专家谈》为我们充分展示了“醉驾入刑”引发的社会风云,它不仅能够让读者了解“醉驾入刑”存在的诸多法律争议,同时也让其从众多的“醉驾入刑”案例中体味到法律的威慑力以及由此引发的人间悲喜剧。

“醉驾入刑”之所以能如此迅速地成为立法现实,其起因在于酒后驾车导致的一幕幕社会惨剧在全国各地不断上演。2008年以来的“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南京张明宝醉酒驾车案”以及发生在北京长安街的“陈家酒后驾车案”都以血淋淋的事实告诉世人,酒后驾车已经成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社会问题。公众的愤怒最终促使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从重将这些酒驾者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增设危险驾驶罪以打击酒后驾车也很快被提上了立法者的议事日程。危险驾驶罪的特点在于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醉酒驾驶行为就构成犯罪,在法律上定罪容易,因为所有醉驾入刑者几乎都是被警察抓获的现行犯,并且凭一项血液酒精含量测量数据就可以做到铁证如山;法律程序简便易操作,从侦查到提起公诉仅在几天之内便可以完成,因此人们期望这种法律利器能够对酒后驾车现象形成有效的打击和遏制。

不过,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建议虽然深受公众的支持,但法学家和司法官员似乎总是对 “醉驾入刑”争论不休。在立法过程中,法学家围绕是否应“醉驾入刑”展开了激烈争论,很多人担心,“醉驾入刑”不仅会导致原有的行政处罚虚置,同时还会使因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界限不清而导致的同罪异罚现象更加突出。“醉驾入刑”修正案于2011年5月1日正式生效后,法律执行机关之间就法律的实施问题又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会议上曾指出,根据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不应对醉酒驾车者一概入罪。在公众看来,这相当于将“醉驾入刑”的规定似乎又变成了“醉驾不一定入刑”的理解,正当人们对此表示愕然和失望之时,公安部很快又表示,对于醉酒驾车行为公安部门将一律以刑事立案。这个消息又使公众多少松了口气。

公众对于法学家和司法机关对于“醉驾入刑”引发的法律争议有些看不懂,但这并没有影响媒体报道“醉驾入刑”新闻的热情,全国各地几乎所有“醉酒入刑第一人”都成了重大新闻;在北京,“醉驾刑拘第一人”、“醉驾入刑首例名人”、“首例醉驾摩托案”也都成了媒体热情跟踪报道的故事。从这些报道可以看出,因醉驾被抓者几乎都有同样的故事:在“无酒不成席”文化影响下挡不住美酒和人情的诱惑,都觉得喝点酒驾车没事,直到醉酒被抓才开始痛心疾首、悔不当初;但人们同时也能看到由此引发的不同人生悲喜剧:被查处的公务员担心因此失去工作,被查处的人大代表刚开始还耍酒疯打警察,因醉驾还处于取保候审的老外又一次醉酒驾驶,最终命丧车祸。在这些报道中,最精彩的莫过于名人高晓松的醉酒入刑案。高晓松的被抓并判刑让公众切实感受到了法律的威慑力,高晓松“酒令智昏,以我为戒”的真诚忏悔态度也为整个社会上了一场无比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从这些故事,人们开始知道,醉酒驾车不仅会被判刑,而且会因此永远带着“犯罪记录”生活,可能影响其就业、贷款、出国等生活的各个方面。

“醉驾入刑”对于治理酒后驾车公害的效果可谓立竿见影。在法律正式实施的2011年5月份,北京交警查获的酒驾行为和醉驾行为同比就分别下降了81%和79.2%;而今,在“醉驾入刑”实施的2年多以来,全国酒驾引起的事故和死亡人数也大为减少。与政府的统计相适应,越来越多的人在酒桌上都会明显地发现,驾车者喝酒的人越来越少了,其他人也不再会强行劝其喝酒或者喝酒者一定事先找好代驾以避免触碰法律的“高压线”。从赵秉志主编的《“醉驾入刑”专家谈》可以看出,法律不仅可以挽救很多人的生命,而且还可以深刻地改变社会习俗和个人的不良行为习惯;同时也可以看到,无论是法学家、立法者、执法者还是媒体和公众,都可以为建立一个更美好的法治社会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醉驾入刑”过程和效果已经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

专家评语:具有较强专业性,但在作者的解读下,读者很容易把握该专著的精髓。因而该文深入浅出,不仅谈出了感想,还注重法律著作的学理性介绍。